|
週日, 03 一月 2010 22:09
|
| | 險種名稱 | 富邦產物-守護系列四專案 | 商品類別 | 傷害險 | 投保規定 | | 一、投保年齡:首次投保0~70歲 | ※71~75歲限保100萬;自動續保至70歲,可續保至75歲 ※14歲以下可投保A方案 | | 二、職業類別限制:1~3類最高500萬;第4類最高300萬 | | 三、承保限制: | (1)未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外國人,投保時需附居留證、護照 及健保影本,外籍配偶另附證明文件影本,如戶口名簿等 | | (2)外籍幫傭、勞工限投保200萬;外籍配偶限投保300萬 | | (3)學生、無業者、海外工作者、留學生、限投保200萬 | | (4)受益人非二等親以內者【附受益人ID及電話】 | | 四、不承保人員 | | (1)職業類別第五、六類及標示◎ | | (2)特種娛樂場所從業人員不承保 | | (3)空中、海上服勤人員 | | (4)海上作業者及船員【含商船、漁船】 | | 五、身體障礙者投保規則: | (1)拒保:單雙眼失明、一級殘、糖尿病、癌症、植物人、腦中風 、腦瘤、心臟病、酒精及藥物成癮者、肝硬化、尿毒症 、肌肉萎縮症 | | (2)上限200萬:聾啞及語言、咀嚼、四肢機能障礙、四肢缺損或畸形 | | 六、受益人規定: | (1)二等親以外受益人之指定,其傷害險之總保險金額須以200萬為 上限,且必需註明受益人之ID號碼及聯絡電話 | (2)若有200萬以上需求附原受益人外,須再加列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或宜系親屬(至少一人),並採取均分方式 | (3)外籍人士之投保需指定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」及填寫受益人之 「連絡電話及地址」雇主不得為受益人 | | 七、自動續保: | (1)本專案自動續保限要、被保人同一人。(未滿20歲及心神喪失或精 神耗弱者,不在此限) | | (2)自動續保只開放信用卡繳款件,並不得中途變更信用卡資料 | (3)信用卡繳款需同時填寫於要保書,不得投保後再提供信用卡補 輸入 |
| 要保書下載 | 點我下載 | 信用卡簽帳單 | 點我下載
| 職業類別表 | 點我下載
| 注意事項 | 本頁面內容僅供商品簡介,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|
|